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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阶段性(2009年-2010年)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3)数据来源: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提供的相关规划(方案、计划)、文件、建设标准(不应低于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规定的建设标准)、材料、数据。
  38.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评估方法〕
  有无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规划(方案、计划)  
  县(市、区)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率   %
  〔指标说明〕
  (1)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指以县级为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整体推进,达到《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残联〔2009〕246号)要求标准。
  (2)计算方法:县级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率=残疾人组织规范建设已达标的县(市、区)数/县(市、区)总数×100%。
  (3)数据来源: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提供的相关规划(方案、计划)、文件、材料、数据。
  39.发放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
  〔评估方法〕
  有无发放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方案(计划)和措施  
  2010年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率   %
  2012年第二代残疾人证计划发放率   %
  〔指标说明〕
  (1)该指标通过发放第二代残疾人证,摸清残疾人底数,反映残疾人各项政策落实的状况,是衡量基层残联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两个体系”建设综合基础指标之一。
  (2)计算方法:2010年发放率=2010年已发放残疾人证数/登记在册的残疾人总数×100%。2012年计划发放率=2012年计划发放残疾人证数/2012年登记在册的残疾人总数×100%。
  (3)数据来源:中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提供的文件、材料、数据。
  40.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平均水平的差距
  〔评估方法〕
  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当地平均水平的比例   %
  〔指标说明〕
  (1)该指标反映残疾人生活状况的改善和残疾人小康进程状况,是衡量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成效的基础指标之一。
  (2)计算方法: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当地平均水平的比例=年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当地平均水平×100%。
  (3)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当地平均水平的比例越高,表明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平均水平的差距越小;比例数据越低,表明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平均水平的差距越大。
  (4)数据来源: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小康进程监测数据和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虽然小康监测数据和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只是在部分监测点上获取的数据,但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残疾人的经济地位和生活水平。(阶段性评估时如暂无2010年数据,以2009年数据为依据。2012年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进行终期评估时,以2012年与2009年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平均水平的差距数据为依据。)
  共建内容
  41. 省(市)在“两个体系”建设先行先试中的成效与特点、困难与问题、建议与对策
  〔评估方法〕
  以当地提供的“两个体系”建设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阶段性(2009年-2010年)工作试验报告及附件为依据进行评估。
  〔指标说明〕
  (1)该指标反映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状况,是衡量履行共建协议进度的基础指标之一。
  (2)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进行阶段性评估是总结“先行先试”的经验与做法、成效与特点,更主要的是发现问题,研究对策,这是该指标的核心内容。
  (3)数据来源: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两个体系”建设阶段性(2009年-2010年)工作试验报告及附件(规划或方案、相关制度、文件、计划、名单等)。

  附件3:
全国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试验区、
专项试点城市阶段性(2009年-2010年)
评估权重说明

  组织管理说明:
  组织管理共6项指标,权重均为2分,计12分,是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必备条件。
  1.出台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实施意见 (2分)
  设区的市全部出台,得1分;未全部出台,不得分
  县(市、区)全部出台,得1分;未全部出台,不得分
  2.出台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件实施意见 (2分)
  省(市)已出台,得2分
  已进入办文程序,得1分
  未进入办文程序,不得分
  3.建立“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分)
  已建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得1分;未建立,不得分
  政府领导任组长,得1分;残联领导任组长,得0.5分
  4.出台“两个体系”建设规划(推进方案)(2分)
  已出台规划(推进方案),得2分
  未出台规划(推进方案),不得分
  5.分解任务,明确职责,督导考核 (2分)
  有分解任务,得1分;无分解任务,不得分
  有督导考核,得1分;无督导考核,不得分
  6.成立“两个体系”建设指导组 (2分)
  已成立指导组,得1分;未成立指导组,不得分
  有工作记录,得 1分;无工作记录,不得分
  社会保障说明:
  (1)社会保障共12项指标,计29分,其中:权重3分指标5项,占15分;权重2分指标7项,占14分。
  (2)指标7、指标8、指标9、指标10 、指标13涉及到城乡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内容,故权重各3分。指标11、指标12、指标14、指标15、指标16、指标17、指标18涉及到城乡残疾人医疗保险等内容,同时考虑到目前专项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已在部分地区试点且有基础,故权重各2分。
  (3)各项指标考虑到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工作的基础和条件,在权重分配中分别提出不同标准,现各项指标权重是依据《2009年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和江苏、湖北、陕西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定。
  7.城镇残疾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比例 (3分)
  东部地区比例:≥90%,得3分;≥80% ,得2分;<80%,得1分
  中部地区比例:≥85%,得3分;≥75% ,得2分;<75%,得1分
  西部地区比例:≥80%,得3分;≥70% ,得2分;<70%,得1分
  8.农村残疾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比例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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