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1:
试点项目地区名单
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试点
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标准化菜市场项目试点
石家庄市、太原市、合肥市、长沙市、兰州市
早餐示范工程项目试点
吉安市、青岛市、南宁市、深圳市、西安市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试点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
老字号企业连锁经营试点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
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试点
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山东省、安徽省
附件2:
申请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
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达到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区可降至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可降至1000万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6.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下同):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附件3:
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保险机构
和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可向商务部提出补助项目承办申请,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审核后确定承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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