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不包括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营的产品、商品、原材料等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局事业单位处置授权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局事业单位处置授权限额以上国有资产,须填写《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1、2),并附实物照片、价值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对局事业单位申报处置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根据财政部授权进行审核或者审批。局事业单位收到国家林业局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财政专员办备案。
(三)评估备案与核准。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四)公开处置。局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1.审批程序。局事业单位处置授权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或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事业单位处置授权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处室申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单位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处置平台。国有资产公开处置,应当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省区市分支机构等财政部、国管局搭建的国有资产处置平台或者证券交易系统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以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五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三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资产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事业单位之间、局事业单位与局机关之间以及局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由国家林业局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入(划转)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