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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09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50户以上予以优先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3.龙头企业的条件
  -- 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
  1.龙头企业加工所需原料主要来源于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2.截止到2010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1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3.已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4.近两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或经营亏损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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