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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单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300万元。
  5.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五、申报要求及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贷款期限、额度符合规定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4.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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