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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3.已发布行业标准需转化为国家标准时,应报请我委同意。正在执行中的行业标准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制定国家标准申请;确因特殊情况急需转化为国家标准时,须书面报经我委同意后方可申报。

  三、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立项工作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立项工作将与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往制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管理工作挂钩。

  1.当年复审工作未完成或完成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将不得承担次年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2.上年度有到期未完成计划项目(到期未提交送审稿)的单位,将不得承担次年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四、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1.各单位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管理和督促落实工作,必要时可采取更换起草人和起草单位等方式,确保计划项目按时保质地完成。

  2.各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计划完成日期在今年6月30日前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并提交标准送审稿;逾期仍未提交标准送审稿的项目一律废止,项目承担单位也将不得承担2008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我委将于每年年初公布各单位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

  3.对于完成日期在今年6月30日前的2006年计划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时完成,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尽快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认监委批准后方可按调整计划实施。

  五、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1.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行业标准(草案)均应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征求意见。

  2.自通知之日起,所有规程类行业标准(草案)必须征求总局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否则不予安排审定。

  3.各单位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应统一组织对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如实听取和收集系统内外对标准草案的反馈意见,注重征求意见工作实效,发挥该环节工作对标准质量把关的作用,谨防征求意见工作中的形式化和表面化。

  六、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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