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认科[2007]54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有效实施,根据2O07年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委对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部分重点环节提出新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工作
1.复审工作将作为各单位检验检疫标准化日常性工作开展,我委不再每年进行专项布置,各单位应按照《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复审对象为已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不再包含未完成计划项目的清理。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起草的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为四年。
3.各单位复审初评工作应在每年的年底前完成,初评材料应与次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申报材料一同提交。各单位应建立并保存标准复审记录档案。
4.鉴于2005年至2006年已集中组织了对2004年底前发布的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客观上会造成2009年至2010年复审标准的过于集中,因此我委对2008年至201 1年的行业标准复审范围进行了调整,部分标准提前复审,部分标准推后复审。调整情况如下:
2008年复审范围为2004、2000、1996、1992年发布的行业标准;
2009年复审范围为2005、2001、1997、1993年发布的行业标准;
2010年复审范围为2006、2002、1998、l994年发布的行业标准;
2011年复审范围为2007、2003、1999、1995年发布的行业标准。
2012年以后的复审范围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检验检疫系统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1.检验检疫系统参与国家标准化相关活动,应按照《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2.国家标准和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不得重复申请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