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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第八条 认监委及各部门应当编制本单位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认监委机构职能、公文公告、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等,各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相关公告、计划规划及业务信息等。同时应根据业务特点,对本部门信息加以分类,方便用户查询。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条 认监委及各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在认监委网站上公开,各部门主动公开的网上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认监委网站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商各部门制定。认监委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投诉,意见箱的管理及统计汇总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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