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2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认监委网站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认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按
《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凡与认监委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认监委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新闻宣传和信息化工作的委领导负责,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第五条 认监委各部门是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督促相关人员依据政府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完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认监委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
第二章 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 认监委各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公开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