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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派员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考察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风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违反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违反金融系统“十个严禁”和银监会“约法三章”及其他廉洁从业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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