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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监党发〔2004〕4号)


各银监局党委、纪委,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
  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04年2月13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 号),结合银监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银行业监管工作中心,积极主动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实行领导干部既对分管业务负责,又对分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的“一岗双责”制度。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明确职责,分解任务;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中领导班子正职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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