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101堆含氚废水空气载带排放特许申请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101堆含氚废水空气载带排放特许申请的复函
(环办函[2010]838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变更净化后含氚废水空气载带排放站排放限值的请示》(原安发〔2010〕2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本次申请运行后正常运行情况下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辐射剂量很低,事故情况下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辐射剂量是可以接受的,结论可信。因此我部同意你院本次101重水反应堆3个废液贮存罐含氚废水净化后空气载带排放限值变更为1.0×108贝可/升。其他含氚废水的处理应按照原批准的空气载带排放站氚排放限值3.8×104贝可/升执行。

  二、本次特许申请不单独分配公众剂量约束值,包含在现有核设施0.1mSv/a的剂量约束值内。

  三、你院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测量和研究原子能院废液的氚活度浓度,重新申请含氚废水空气载带排放站的气态流出物年排放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