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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

  三、监察重点对象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监察重点对象,制定监察方案。要重点检查瓦斯和水害严重的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后的项目,以及自查不认真的项目等。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4月1日-10日企业自查。

  第二阶段:4月11日-4月25日现场监察。

  第三阶段:4月26日-30日汇总上报监察情况。

  五、其它事项

  1.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活动。在此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促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组织、实施、成效等方面对专项监察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于5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连同附表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司。

  联系电话:010-64463029(带传真)

  E-mail:JCYC@chinasafety.gov.cn

  附件:非法违法施工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建设项目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非法违法施工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建设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矿井名称企业性质项目类别设计能力(万吨/年)新增能力(万吨/年)非法违法行为重大隐患处理情况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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