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烟办〔2007〕135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烟草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增强行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烟草科学技术水平,现将《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1:《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附件2:《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烟草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烟草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总体科学技术水平,奖励在烟草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调动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委)负责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同时负责从获奖者中择优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烟草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烟草科学技术关键领域研究、核心技术突破和自主知识产权获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或单位:
(一)在实施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烟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成果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重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烟草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烟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相当于省部级奖励。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授奖数量一般不超过20项。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十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也可视具体情况酌减评审频次,具体申报时间和申报奖项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推荐:
(一)烟草行业内申报的评奖项目和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统一由行业各直属单位归口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行业各直属单位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材料。
(二)烟草行业外单位完成的有关烟草科技成果项目,应先向所在地行业直属单位或向专业归口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合格后,由行业直属单位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委通过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奖励结论并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建议。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委的建议,经审议后作出烟草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由中国烟草总公司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单位数量、获奖人数和奖金数额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奖金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支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者,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者,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报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者,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勇攀科技高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以加速烟草行业的科技进步,增强烟草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整体竞争实力。
第四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烟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和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是中国烟草总公司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
杰出贡献奖的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烟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同行所公认,对烟草科学技术发展和烟草科技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烟草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烟草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烟草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烟草行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热爱烟草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三章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烟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新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烟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在组织和推广烟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含新技术成果与集成技术成果)方面,取得对促进烟草行业的整体科技进步与生产水平、产品质量水平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等方面的重大成果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烟草公益项目”,是指在烟草标准、计量;软科学研究;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科技专著与科技教材编写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方面的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包括烟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烟草应用研究成果);
(二)烟草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等);
(三)烟草公益类成果(包括烟草标准化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烟草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类成果等)。
第四章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烟草育种、烟叶原料、卷烟调香、特色工艺、减害降焦等重点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等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行业建设与发展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尤其是通过烟草行业重大专项的实施,提高了行业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 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的评审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