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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推荐2010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实质性参与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并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的单位。
  仅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不作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二十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量实行限额限制。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总公司科技委)负责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科技委可以根据当年度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另行聘请除总公司科技委委员之外的有关专家、学者(以下简称特邀专家)参与当年度的评审工作,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的权益等同于总公司科技委委员。

第七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直属单位负责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各项目完成单位负责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中国烟草总公司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所在单位负责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直属单位每年推荐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数量实行限额制并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当年度的文件中进行规定。原则上推荐数量应根据推荐单位近年来取得的成果数、获奖数及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情况分配。每年推荐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总数按年度授奖项目总数的3-4倍确定额度。
  第二十七条 各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按照当年度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的要求,以及《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与推荐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应采用网上与书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和推荐并保持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同时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内完成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九条 各推荐单位应依照《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二)申报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本细则中对申报条件的具体规定,是否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申报单位提供的经济效益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十条 申报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报送《烟草行业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见附件1)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下列申报材料: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工作简历;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四)被推荐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五)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
  (六)被推荐人曾获奖励情况;
  (七)被推荐人申请、获得专利情况;
  (八)被推荐人工作单位意见;
  (九)推荐单位意见;
  (十)专家推荐意见;
  (十一)附件。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应依据《奖励办法》,对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申报的奖励等级。申报的奖励等级最高为一等奖。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评审,但不能参加三等奖的评审;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申报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见附件2)。
  推荐书中的项目名称和完成单位应与立项合同、鉴定(评审、验收)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中的名称、完成单位一致;完成人员中如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应由项目组出具有关实质性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标准类成果应是国家或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发布并实施两年以上的标准,同时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推荐意见。
  需提供推荐书的数量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当年的文件通知中规定。
  (二)相关证明材料(文件)。
  所有申奖项目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单位或者行业直属单位出具的成果鉴定(评审、验收)证书或视同鉴定(评审)证明,专利授权证书,有关部门出具取得经济效益证明(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财务部门提供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等。
  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可以不提供项目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但必须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专利权属证明、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说明书、有关单位(部门)出具的本专利技术已得到采用的证明以及取得经济效益证明(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财务部门提供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等。
  (三)项目的试验研究总结报告(研制报告或技术报告;专利说明书;原版图书;标准原件等)。
  (四)申报单位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成果,须提供至少3名专家(相关领域、非本单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评价推荐意见,被公开引用(采用)的证明,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他语种的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的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六)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须提供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部门或项目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被采纳或使用的证明。
  (七)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奖励,须提供各成果应用单位推广情况、实际应用效果以及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证明。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申报声明书,其主要内容是:
  (一)申报材料准确、可靠、真实性声明;
  (二)是否同意降等级评审的声明。

第八章 评 审

  第三十四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采用形式审查、初评(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三步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科技委办公室负责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向总公司科技委报告。总公司科技委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提出当年度的评审预案。
  第三十六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奖项目可进入初评程序,初评按若干个专业组划分,采取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初评委员由总公司科技委委员和特邀专家组成,各初评小组的人数应不少于11人,否则结果无效。参加初评的委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评审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评审的一律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通过初评(网上评审)的项目,按照排名先后选取初评项目总数的40%-60%的项目参加会议评审,一般不超过30个项目。
  第三十八条 在会议评审时,应有不少于30名总公司科技委委员和特邀专家(以下统称为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并代表总公司科技委从事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参加会议评审的总公司科技委委员原则上应根据当年度评审项目学科领域的需要和评审委员的代表性,从总公司科技委全体委员中分类随机抽取,必要时可以另行聘请特邀专家,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审委员总数的20%。
  第三十九条 申报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受理。
  (一)申报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1.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异议未解决的;
  2.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3.未活跃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并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
  4.推荐书缺项的。
  (二)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1.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异议未解决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的;
  3.未办理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4.已经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
  5.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推荐书缺项的。
  第四十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在全体评审委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评审,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评审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程序和要求为:
  (一)主审和副审。对每位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确定3名主要审查人员,分别担任主审和副审。主要审查人员应熟悉候选人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在填写评审意见时,应说明是否推荐的理由。
  (二)情况介绍。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所在单位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评议。首先由主审和副审分别介绍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并提出评审意见;再由全体评审委员对每位候选人进行集体评议,评议的重点是候选人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四)投票表决。在正式投票时,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的得票数达到3/4以上时,可确定为当年度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获奖人选。
  (五)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考察组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会议评审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根据当年度所评审项目的学科(专业)情况,分成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对所属学科(专业)的项目进行评审。学科(专业)评审组原则上至少应由7名以上评审委员组成并指定正、副组长各1名。
  第四十二条 参加会议评审的全体评审委员应依照《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审程序和要求为:
  (一)参加会议答辩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应在评审会议或学科(专业)评审组会议上介绍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可采取录像、幻灯、多媒体等形式进行介绍)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参加会议答辩的项目应为通过初评且申报一等奖的项目或在初评中专家提出需进一步说明的项目,需答辩的项目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规定并在会前通知到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无故不参加项目答辩的单位或个人视同放弃申报本年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二)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至少两名主要审查人员,分别担任主审和副审。主要审查人员应熟悉有关项目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在填写评审意见时,应说明提出推荐意见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
  (三)学科(专业)评审组对所属项目分别进行评审组评议,形成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同时应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项目的实际水平对本学科(专业)的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四)由项目的主审和副审向全体评审委员介绍项目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奖励等级及其理由并进行集体评议。
  (五)学科(专业)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向全体评审委员介绍小组评议情况与评议结果并报告所属项目的排序情况以及各项目的推荐奖励等级。
  (六)采用记名投票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投票。
  第四十三条 对技术原理阐述不清,推荐书不足以反映项目水平,需进一步研究补充完善的项目,应予以缓评或撤评。需要缓评或撤评的项目,须经3名以上评审委员提议,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通过举手表决并应有2/3以上同意。
  第四十四条 缓评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烟草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但如果仍没有取得实质性改进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十五条 同一项目最多只能申报两次。
  第四十六条 每年评审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应不超过2项,二等奖项目一般不超过6项,三等奖项目应不超过剩余项目的60%,且每年评审出的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
  一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评审委员2/3以上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评审委员不低于1/2委员同意。
  第四十七条 特等奖项目在评审出的一等奖项目中产生。在评出一等奖项目后,如有3名以上评审委员认为已评审为一等奖的项目达到特等奖的评审标准时,经3名以上评审委员提议,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可对评审为一等奖的项目再进行特等奖投票,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项目可确定为特等奖。
  每年评审出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1项。
  第四十八条 如果特等奖和一等奖均空缺,经3名以上评审委员提议,可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对评审一等奖时得票半数以上的项目再进行一次投票,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项目可确定为一等奖。但通过该程序评审出的一等奖项目无评审特等奖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所涉及各类奖项达不到条件时可空缺。
  第五十条 参加会议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为被评审项目的完成人时,应在学科(专业)评审组评议和全体评审委员评议该项目时予以回避,但可以参加评审投票。
  第五十一条 相同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授奖时,择优奖励。
  第五十二条 在总公司科技委评审完毕后,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应通过文件、报刊和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九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烟草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六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或其他相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十八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向总公司科技委或直接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总公司科技委决定或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裁定并将决定或裁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五十九条 异议自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参与本年度评审与授奖;60日内未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再次参加评审。

第十章 授奖与奖励

  第六十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对总公司科技委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励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批准和授奖。
  第六十一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报请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25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2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六十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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