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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现有规划》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 《现有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地区差别系数,比照本办法第十条《新编规划》中央专项资金的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第四十条 《现有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优先用于其配套工程建设、归还其建设资金贷款。上述安排后还有结余,应全部用于《新编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19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5号)中与本办法第八章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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