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国家规划内地方负担国家规划内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如期完成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国家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已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在地方开展安全鉴定核查等工作的基础上,需要调整国家规划内项目的,应报水利部、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