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国家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八条 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部分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地方自筹资金负担其余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的原则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与资金安排控制标准。
(一)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地区差别系数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该地区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
(二)地方自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中央专项资金负担总数
第十条 地区差别系数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项目比例分别为1/3、60%和8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地区执行特殊地区差别系数。
(一)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二)东部地区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中、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三)西藏和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等,中央专项资金按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全额补助,即地区差别系数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