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深挖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和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各监管部门组织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对所有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以及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企业使用和销售含有不符合法规标准的非食用物质行为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一是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场所和库房是否有使用或存放可能违法添加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二是组织排查有关企业是否有违法添加全国整顿办发布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物质行为(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
组织有关行业组织、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深入食品行业、科研机构调查研究,及时将涉嫌研制、推广和使用可能违法添加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的行为通报相关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全国整顿办反馈(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粮食局)。全国整顿办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核实后的信息,督办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案件。全国整顿办专家组及时收集研究相关信息,向全国整顿办提出“黑名单”。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研制、许可、生产和流通。
加强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价研究,开展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检测与筛查方法以及发展趋势研究(科技部牵头)。认真贯彻实施《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实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制度,及时公布审查后未经批准的物质名单(卫生部牵头)。根据《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继续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生产许可条件,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总局牵头)。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工商总局牵头)。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和标准。
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配套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建立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食品安全法规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依法打击相关犯罪活动(卫生部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