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81号)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审查通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十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