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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江苏泗洪县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江苏泗洪县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1133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10]26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泗洪县新星影剧院有限责任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10年6月13日到江苏泗洪县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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