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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编制相应的污染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三、加强水上污染应急能力规划建设
  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资金预算,争取纳入本级政府制定的“十二五”规划。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对已纳入“十一五”规划的溢油应急设备库、清污船等建设项目进行梳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尽快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建设。对于已经建设完成的设备库,各单位要研究建立运行维护机制,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落实管养责任,有关费用纳入预算,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可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督促有关港口、码头、设施,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责任。要结合部制定的《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和污染风险评估,加强自身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化清污公司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全面加强水上污染应急监视监测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要加强对水域污染监测监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卫星、航空、船舶、岸上监测监视技术手段,整合各单位水上监测监视力量,统筹做好水域污染监测监视和损害评估工作。要通过监测监视机制的运行,建立起水域污染综合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水域环境污染信息,分析评估污染的程度,为应急反应决策提供支持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制定水上污染监测监视工作计划,定期或实时开展监测监视,特别要将密集通航水道、历史沉船点、环境敏感目标等作为监测监视的重点。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在落实“渤海海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机制”、“长三角与台湾海峡水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机制”、“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合作机制”、“北部湾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联动机制”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区域水上污染监视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并纳入到联动机制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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