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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2)即使国内产业的开工率高于全球或亚洲的平均开工率,这也并不能说明国内产业没有遭受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尚处于成长期,且中国的对苯二甲酸产能尚无法满足国内需求,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而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对苯二甲酸存在严重产能过剩的情况,中国的对苯二甲酸开工率高于全球平均开工率是正常的现象,并未代表国内产业未遭受到实质损害。相反,在被调查产品的冲击之下,国内产业的开工率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已经是实质损害的重要表现。而且,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对苯二甲酸产业发展历史较长,企业已经完成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因而开工率的高低对其影响程度较低。相反,国内产业的生产装置大多是2000年以后建设的,企业仍处于固定资产回收期,因此开工率的高低对国内产业来说非常重要。如果开工率未能达到较高水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将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国内产业的平均开工率表明国内产业已经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3)国内产业开工率处于低水平并出现下降并非是由产能扩大造成的。2005-2007年,国内产能、产量和表观消费量的累计增长额分别为567万吨、539万吨和666万吨。这说明国内产业产能的扩张完全是基于对市场需求增长的合理预期,没有超过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并不存在韩国应诉企业所述的所谓“过度投资”。如果被调查产品没有大量、低价冲击国内市场,国内产业完全有可能实现较高的开工率。
  (4)国内产业开工率处于低水平并出现下降并非是由下游产业需求减少造成的。申请人获得的数据显示2007年10月份以来国内聚酯产业的产量并没有下降,反而呈上升的趋势,故国内产业开工率的下降不是需求减少所导致的。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产量与国内市场表观消费量之间尚存较大缺口,并未出现供过于求的状况。中国化纤工业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10月以后,国内聚酯行业运行良好,2007年10-12月开工率高于2007年1-9月3个百分点,2008年1-9月开工率高于上年同期4个百分点,韩国6家企业提出的“2007年10月以后国内下游产业开工率急剧下降”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根据调查机关实地核查了解的情况,2008年1-9月国内产业开工率大幅下降的原因是:自2007年以来,在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持续下降的冲击下,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持续减少,国内产业已出现大幅亏损。为保持生产连续性,减少停工减产造成的损失,国内产业被迫尽力维持开工率;至2008年1-9月,国内同类产品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的倒挂现象,国内产业无法承受亏损状况继续恶化,所以只能大幅降低开工率。
  11.人均年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人均年工资2005年为43208.88元;2006年为53828.43元,比2005年增加24.58%;2007年为62652.78元,比2006年增加16.39%;2008年1-9月为46645.6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4%。
  12.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05年为1784人;2006年为2302人,比2005年增加29.01%;2007年为2815人,比2006年增加22.31%;2008年1-9月为2802人,比上年同期减少0.93%。
  13.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05年为1585.22吨/人;2006年为1580.53吨/人,比2005年下降0.30%;2007年为2057.15吨/人,比2006年提高30.16%;2008年1-9月为1530.52吨/人,比上年同期下降1.30%。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5年为62965.63吨;2006年为179176.56吨,比2005年增加184.56%;2007年为291070.83吨,比2006年增加62.45%;2008年1-9月为102144.53吨,比上年同期减少71.34%。
  15.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性现金净流量2005年为6.04亿元;2006年为3.29亿元,比2005年减少45.53%,2007年现金净流量为-1.42亿元。
  韩国6家企业在初裁后评论意见中提出,现金净流量取决于现金流入的金额和流出的金额,而现金流出的金额包括:与生产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出、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出以及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的减少,主要原因之一仍然应当归结为国内产业产能的迅速扩张。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不断扩大,相应地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出必然大量增加,进而对企业的现金净流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已明确表示,裁决中认定的现金净流量为同类产品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即不包含国内产业投资性和筹资性现金净流量。国内产业的投资活动不对该指标产生影响。
  16.投融资能力
  由于受到进口低价产品的冲击,2007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国内产业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大幅亏损,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产生不利影响,部分新建项目被迫推迟。部分企业信用等级下调,股票债券发行计划延缓。
  (六)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总体保持增长,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为了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国内产业产能不断扩大。2005年到2006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增长,市场份额上升;就业人数、人均年工资等指标均呈不同程度上升。但是,从2007年开始,进口被调查产品严重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导致同类产品经营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为负值,经营性现金流呈现净流出,期末库存增加,远超过正常库存水平;到2008年1-9月,进口被调查产品进一步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致使国内同类产品不能抵消由原材料价格上涨推动的销售成本增加,国内产业亏损持续扩大,产量、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全面下降;部分新建项目被迫推迟,已投入的大量资金难以产生效益;部分企业信用等级被下调、股票债券发行计划延缓,对资金的回收及下一步投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在《申请书》中分析的15项国内产业指标中,大多数指标显示国内产业不仅没有受到实质损害,反而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而只有少数指标(价格成本差、利润、利润率及投资收益率等)显示国内产业效益下降,并据此否认国内产业遭受到了实质损害。
  申请人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各国相关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评估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各个经济指标不是分开来单独审查的,而是要结合在一起从它们之间的总体变化和相互关系来考虑。只有经过全面、综合考虑国内产业的特定市场状况、各损害指标之间的整体联系等情况和因素后,作出相关的结论才是公正、客观的,才能真正反映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情况。对于本案而言,如果结合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的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并对于各经济指标的内在关系进行综合考察,结合价格下降、利润等财务指标恶化情况一起考察,就明显可以看出: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和市场份额等经营性指标有所提高,逐渐实现规模经济,这应当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在被调查产品的冲击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财务状况却大幅恶化,这就意味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市场份额的增长并没有带来相应的效益和利润增长,甚至处于不断衰减,出现严重亏损的局面,这恰恰是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的最直接体现。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关于结合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的特点,全面分析国内产业相关指标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总体保持增长,为满足市场需求,国内产业产能扩大,产量、销量增加,市场份额上升。但自2007年开始,被调查产品严重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国内产业在产量、销量增加的情况下,却未能实现相应的效益,财务指标持续恶化。2007年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比2006年下降2.78%,销售价格却下降7.74%,造成价格成本差下降达87.98%,同类产品经营亏损8.06亿元,期末库存比2006年增加62.45%; 2008年1-9月,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比上年同期上升1.47%,销售价格却下降2.31%,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的倒挂现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亏损额进一步扩大为9.15亿元,为了避免进一步亏损,国内产业不得不采取减少生产、控制人力成本等措施,造成开工率比上年同期下滑7.88个百分点、产量比上年同期减少2.21%、就业人数比上年同期减少0.93%、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同期下降1.30%,表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韩国6家企业在初裁后评论意见和听证会发言中重复了其在《损害抗辩意见》中割裂分析国内产业16项指标的方法,并据此得出绝大多数指标显示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发展良好,并未发生实质损害的结论。
  申请人提交的再次评论意见和国内产业在听证会上的发言中,重申了结合国内产业特点,全面考察整个调查期内相关数据,综合分析相关指标及其内在联系的主张,认为韩国应诉企业简单、孤立的分析方法与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精神和原则不符,其结论自然也是错误的。
  调查机关认为,初裁中调查机关综合分析国内产业指标及其内在联系的方法符合《反倾销条例》的要求和本案的实际情况。
  (七)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和补充问题单答卷显示,被调查国家生产能力大,且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9.62%,2007年比2006年增长4.00%,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85%。产品产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4.95%,2007年比2006年增长0.28%,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77%。出口数量占其总销量的比例逐年上升,除2005年为49.74%,其余期间均达58%以上;且出口数量呈现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21.26%,2007年比2006年增长3.99%,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7.35%。2005、2006、2007年向中国出口数量均占其出口总量的93%以上,2008年1-9月向中国出口占其出口总量的84.92%,仍保持较高水平。
  现有证据表明,被调查国家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调查期内出口数量持续增长,且对中国的出口占其出口总量的绝大部分。被调查国家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韩国6家企业在初裁后评论意见和听证会发言中提出,韩国的产能、产量近两年基本没有变化,并且韩国对中国的出口比例已经达到总体出口的90%,没有能力进一步增加对中国的出口,也不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进一步的影响。考虑到国内部分企业对韩国进口产品的担忧,自2009年年初开始,韩国企业已开始出口多元化,积极开发其他国家和地区市场,尽可能减少对中国的出口。因此,今后韩国对中国的出口不仅不会进一步增加,反而会逐步减少。
  申请人提交的再次评论意见和国内产业在听证会上的发言中认为:
  1.韩国和泰国具有强大的对苯二甲酸生产能力,两国合计产能达到920万吨左右。与此同时,两国的市场需求量都非常有限,仅有其产能的一半左右,甚至更低。因此,两国都有大量的产能需依赖出口。
  2.中国是亚太地区公认的对苯二甲酸最大消费市场,韩、泰两国抢占中国市场的意图非常明显。如果不采取反倾销措施,两国向中国进一步扩大出口是迫在眉睫的、可能性很大。
  3.无论在全球还是在中国之外的亚洲,对苯二甲酸产品市场都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韩国和泰国向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出口对苯二甲酸的前景并不乐观。
  4.韩国和泰国对苯二甲酸下游产业的竞争力在逐渐下降进而开始出现萎缩,导致韩国和泰国国内对苯二甲酸的需求有负增长的趋势。其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势必将进一步加剧。因而它们需依赖出口的能力还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调查机关认为,数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国家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出口数量、出口占总销量比例均持续增长,韩国6家企业提出的“韩国的产能、产量近两年基本没有变化”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在被调查国家出口能力持续增长、包括被调查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苯二甲酸市场供过于求且需求可能进一步萎缩的情况下,中国作为对苯二甲酸的主要消费市场,被调查产品很有可能进一步对中国低价出口。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来自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分别占中国进口总量的39.77%、48.35%、53.86%和59.36%,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维持在20%以上,且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从2007年开始,进口价格呈现下降趋势。
  由于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其进口数量上升和价格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的影响。初裁前实地核查中申请人提供的“对苯二甲酸结价报告”原始记录证明,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影响较大,受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被迫调低价格,2007年、2008年1-9月价格同比分别下降7.74%、2.31%。同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持续下降,单位产品销售成本2007年比2006年下降2.78%,销售价格下降7.74%,造成价格成本差下降达87.98%;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单位产品销售成本上升1.47%,销售价格却下降2.31%,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的倒挂现象。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明显的压低和抑制。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总体保持增长,为国内产业快速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国内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生产条件改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但如上所述,自2007年开始,被调查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严重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价格成本差额持续下降,导致同类产品经营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为负值,经营性现金流呈现净流出,期末库存增加;到2008年1-9月,进口被调查产品进一步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致使国内同类产品不能消化由原材料价格上涨推动的销售成本增加,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现象,国内产业亏损持续扩大,产量、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全面下降;部分新建项目被迫推迟,已投入的大量资金难以产生效益;部分企业信用等级被下调、股票债券发行计划延缓,对资金的回收及下一步投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由于受到来自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国内产业经营和财务等各项指标已呈现不断恶化趋势;同时,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因此,国内产业有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情况。调查期内,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也向中国大陆出口精对苯二甲酸产品。数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比例持续上升,从39.77%上升到59.36%,占精对苯二甲酸进口量的大部分。与来自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走势相反,调查期内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精对苯二甲酸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在总进口量中占比持续下降。同时,目前未发现这些国家(地区)存在向中国大陆倾销的情况。因此,尚无证据显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韩国6家企业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异议》和《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调查期内来自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占比很大,而且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对苯二甲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价格几乎不存在差异。因此将台湾地区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对韩国和泰国构成歧视。
  申请人在《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异议〉的评论意见》和《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反倾销不同于保障措施,无须对进口产品不分来源进行调查,在本案中将台湾地区排除在被调查国家(地区)范围之外对韩国和泰国并不构成歧视;而且,将台湾地区排除在被调查国家(地区)之外并不影响本案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对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采取“一般因果关系”的原则,即强调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调查机关不必去权衡、量化、比较造成损害的各种原因之间的主次和大小关系。就本案而言,鉴于台湾地区产品的进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市场份额均远远低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合计的数据,其对大陆出口量自2005年以来呈持续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仅在2008年1-9月有所下降,韩国则是持续增长),不论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均不能打断韩国和泰国大量低价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链。而且,即使如韩国应诉企业所主张的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只有30%左右的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那么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高达65%左右的韩国和泰国进口产品更应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可见,来自台湾地区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并不能否认韩国和泰国进口产品的大量低价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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