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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培计划教师培训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培计划教师培训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要求,现就做好“国培计划”教师培训机构遴选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采取招投标方式,遴选具备条件的高校、具有资质的公办和民办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教师培训机构的遴选要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原则。“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应优先遴选部属或省属院校,同时须包括省域外具备条件的高校。

  二、遴选条件

  (一)承担“国培计划”集中面授培训项目的教师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国家级教师培训,或3年以上省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经验,培训效果良好,社会信誉度高的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大学。

  2.根据项目要求组建高水平培训专家团队,其中,中小学教育教学一线的优秀骨干教师不低于40%。专家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科首席专家要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培训方案符合项目要求,针对性强、科学可行、内容新颖、模式和方法有所创新。

  4.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教师培训项目,充分调动整合各方优质资源,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良好教学和后勤保障条件。

  5.与中小学联系密切,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中小学观摩实践基地,能够有效满足教师进行教学观摩和实践的需求。

  6.设有远程培训服务网络平台,集中研修后能够通过网络交流、课题研究等方式对学员进行跟踪指导。

  7.培训项目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承担“国培计划”远程教师培训项目的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信部备案ICP、公用网络IP地址和域名的事业法人下属远程教育培训机构,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远程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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