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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精神,全面摸清“小金库”产生的根源与存在形式,坚决取缔私设、私用“小金库”等违法违纪活动,彻底排查可能转化为“小金库”的各种管理隐患,及时堵塞资金和资产管理漏洞,促进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着力构建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实现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

  此次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为确保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所有中央企业均要开展“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日常财务监管工作,组织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做到自查自纠全面覆盖,重点检查严格深入。

  (二)“小金库”治理与管理隐患排查相结合。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各中央企业要结合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分析“小金库”产生的根源和表现形式,以及可能形成“小金库”的业务与单位,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隐患,并根据排查结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认真梳理各项业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和各项存量资金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

  (三)专项治理工作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中央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一方面要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坚决查清并纠正私设、私用“小金库”的行为,排查治理各种管理隐患;另一方面要按照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小金库”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三、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都应纳入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实施办法》列举了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和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等11种主要表现形式。各中央企业要对照以上表现形式认真组织清查,如实反映并坚决纠正通过各种形式设立的“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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