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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近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为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根据《意见》精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为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范围,要求国资委负责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国资委做好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受托管理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应对国际国内复杂经济形势、深化企业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营管理、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有效地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但是,“小金库”问题在一些中央企业屡禁不止,已成为铺张浪费和减收增支的暗流、滋生腐败的温床,不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且扰乱了生产经营秩序,违背了科学发展要求,损害了中央企业形象。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不仅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中央企业继续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必然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危害性和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性,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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