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法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一是规范审批、执法行为。绝大多数受检地区出台了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规定,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等进行规范。《
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济南市出台了《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了《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程序性违规建设规划处理意见》等文件,并建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复核制度,明确相应责任,形成了有效的行政行为监督、约束机制。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河北、江苏等地出台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文件,减少或取消经办人员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许可、处罚中的工作事项、程序、标准和幅度,从制度上防止权力寻租。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天津市规划局制定了《行政效能监察实施细则》、《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等十几项制度,初步形成了预防商业贿赂的制度体系框架。武汉市制定出台了《武汉市建设工程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对建设系统监管人员履职行为一一界定,并在建管部门推广主办人廉政回访单制度,认真落实“三不准”的监督机制,即: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办个人私事,不准变相收礼品礼金,不准向服务对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二)简化办事程序,裁减行政审批权
一是简化办事程序,实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机制。各地认真贯彻《
行政许可法》,把审批项目归口服务大厅,杜绝申办人员和承办人员直接接触,防止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其中,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2009年共受理和申办各类行政审批1.3万项,占自治区政务中心受理量的1/10,无一超时办结,群众满意率为100%,连续三年在自治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群众满意度排名第一。二是清理裁减行政审批权,避免权力集中产生商业贿赂。河北、辽宁、湖北、福建、广东五省按照“减量、增效、便民”的原则,共取消、下放了404项行政审批事项。
(三)实施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推行阳光操作
一是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查找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点。河北省围绕具有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的部门和岗位,确定具有廉政风险的部门和岗位,明确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出台了《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监控工作暂行办法》、《领导干部行使行政权力廉政规则》等文件,建立了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等级目录,针对各个岗位、各项权力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控。二是在行政审批中推行阳光操作。北京市规委大力实施“阳光规划”,通过建立内网、外网和政务专网电子信息网络,形成了委机关与区县分局的信息通道和“一网”办公,实现了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办理过程的可视化,使规划审批成为阳光作业,使规划调整规范、透明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