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部分地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建治贿办函[2010]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010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点》的要求,按照我部《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部署,6月7日至13日,部治贿办组织督查组,对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督查。
现将《部分地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查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部分地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查情况通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精神,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010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点》的要求,按照《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部署,6月7日至13日,部治贿办组织督查组,对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省会城市的规划、建设、房管、公积金等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长效机制建设、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突出问题整改情况三方面。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各地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运行进行规范,简化行政审批,推行阳光操作,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诚信的缺失,预防商业贿赂的滋生。仅2009年以来14个受检地区就制定了53项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