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于1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部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该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强力推进。
(二)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专项行动要与国务院相关部署(《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等)有机结合,与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0〕301号)、各专项整治活动等)有机结合,做到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全面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打击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认真研究,明确此次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地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以儆效尤。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从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务求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