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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办市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将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审批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网络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做到公开、规范、有序、高效。为各地规范行政审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工作。各地要严格依照文化部相关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二、实施全国统一编码。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统一编码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文化部的编码制作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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