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递交申请前的六个月内曾在香港从事有关葡萄酒的实质商业业务(包括葡萄酒的进出口贸易、批发、零售、运输物流、贮存及其他配套业务等,下同)。若有关公司在香港特区已成立超过六个月,从事有关葡萄酒的实质商业业务的参考时期可放宽至十二个月。
17.“备案葡萄酒出口商”的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18.对于续期申请,香港工业贸易署会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应的资料及证明文件,以核实该公司是否仍然符合登记资格。
19.如申请备案登记企业其在香港登记经营业务时间不满一年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的,香港海关会对申请者进行核查,包括核实文件及核查相关的营业和货物贮存地点。
五、内地备案登记安排
20.根据“先紧后松、逐步扩大”的原则,申请备案成为“备案葡萄酒进口商”的内地进口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登记资格:
(1)在递交申请前,企业须在内地已从事有关葡萄酒进口贸易一年以上;
(2)企业须在递交申请前三年内,在内地海关无违法违规记录。
21.内地海关接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对企业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开展风险评估。
22.内地进口商可按照海关规定,向任何一试点口岸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内地海关将建立统一的数据库,以保证该进口商在全国所有推行本项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口岸适用该措施。
23.如内地“备案葡萄酒进口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则内地海关应当停止其适用通关征税便利措施。
24.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内地海关将对申请者进行核查,包括核实文件及核查相关的营业和货物贮存地点。
25.内地海关将对价格预审核货物的实际进口情况进行监控,如“备案葡萄酒进口商”屡次出现在价格预审核后不再进口的情况,内地海关将进行全面调查,并酌情处理。
六、港方“备案葡萄酒出口商”的责任及承诺
26.要登记成为港方“备案葡萄酒出口商”,申请者须作以下承诺:
(1)守法经营,不提供虚假文件,并采取一切合理及可行措施,确保提供给香港工业贸易署及香港海关的文件准确无误;
(2)保存有关出口葡萄酒到内地的买卖及进出口文件最少两年,包括合同、发票、运输单证等;
(3)同意在合理情况下,向香港海关人员提供与其登记申请及上述第(2)项相关的资料,并同意香港海关可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内地海关,用作本项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相关用途;
(4)同意让香港海关人员,在合理情况下,进入其营业和货物贮存地点,查核与其登记申请及上述第(2)项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