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意参加本项措施的香港出口商必须向香港工业贸易署登记成为“备案葡萄酒出口商”。同样,有意参加本项措施的内地进口商必须向内地海关备案成为“备案葡萄酒进口商”。
10.香港工业贸易署及内地海关在核准企业备案登记后,应及时在部门或有关网页上分别公布最新的“备案葡萄酒出口商”及“备案葡萄酒进口商”清单。
11.两地海关应保持紧密合作,及时通报已备案登记的企业清单。同时,双方还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对两地已备案登记进出口商的部分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内地为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的通关征税便利措施
(一)选择使用内地海关提供的价格预审核服务
12.选择使用上述服务的内地“备案葡萄酒进口商”,须于每批葡萄酒进口10个工作日前,向内地海关关税部门提交该批葡萄酒的一般报关资料,例如葡萄酒买卖合同、发票、运输单证等。内地海关会将价格预审核结果通知内地进口商。价格预审核结果在通知发出后30日内有效。
13.内地进口商收到价格预审核结果后,可向海关申报进口该批葡萄酒。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审单部门经审核无疑问的,一般可于1个工作日内审结报关单。
(二)选择不使用内地海关提供的价格预审核服务
14.如内地“备案葡萄酒进口商”选择不采用价格预审核服务,进口商应依照常规报关程序为进口葡萄酒向海关申报,由内地海关对该批葡萄酒进行审价:
(1)如该批葡萄酒属曾进口内地的品种,价格文件资料齐全,在通关手续完备且查验未见异常的情况下,内地海关可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通关程序;
(2)如该批进口葡萄酒属从未进口内地的新品种,内地海关一般将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价操作。如7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货物价格,根据企业要求,内地海关可对货物取样后凭保放行。
15.在尚未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前,如“备案葡萄酒进口商”要求,内地海关可考虑依照现行法规,在有关进口商提供税款担保后,即时放行货物。税款担保可采用多种方式,例如进口商可提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而不必非以现金形式缴付税款担保。
四、港方备案登记安排
16.为鼓励更多葡萄酒贸易商在特区建立业务,申请成为“备案葡萄酒出口商”的香港出口商,须同时具备以下登记资格:
(1)根据香港的《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已在香港登记经营业务不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