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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实施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实施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函
(2010年6月2日 税管函[2010]112号)


深圳海关:
  为进一步落实《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为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合作安排》,现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达成的《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为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基本运作模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为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基本运作模式

  附件:
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
为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
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基本运作模式

  一、基本原则
  1.根据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和香港海关的协定,内地海关为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将以“三定”原则作为开展本项措施的基础。所谓“三定”即指经由选定的口岸、由符合诚信条件并经香港工业贸易署核定备案的香港出口商出口、由符合诚信条件并在内地海关核定备案的进口商进口。
  2.本项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只适用于经由香港备案出口商与内地备案进口商从香港进口内地的葡萄酒。
  3.有关的通关征税便利措施最终应在全国主要口岸推行。先在深圳口岸试点,在试行六至九个月后,双方将评估试点情况并充实完善相关程序及措施。在试点成功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展到其他主要口岸。
  4.对进出口商采用企业备案登记的管理方式,将有利内港双方执行部门更有效地执行本项通关征税便利措施。
  5.内港双方积极推广本项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尽量鼓励目前两地的葡萄酒进出口商和有意成为此类进出口商的公司积极参与。
  6.内地海关及香港工业贸易署将通过网站公布已获准参加本项措施的备案葡萄酒进出口商清单,以提高透明度。
  7.内地海关及香港工业贸易署将分别设立热线,供业界查询有关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细节。内地海关的热线也可就葡萄酒进口内地的其他事宜(包括当有关货物的通关发生问题时),为香港备案出口商与内地备案进口商提供咨询。
  二、企业备案登记
  8.香港“备案葡萄酒出口商”及内地“备案葡萄酒进口商”备案登记应属自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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