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截止时间
2010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以后每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月31日。
二、“中国人居环境奖”复查工作
(一)复查范围
2007年(包括2007年)以前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名单见附件2)
(二)复查要求
1.自查。受复查城市要对照《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建城[2010]120号)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填写基本指标体系表,并对数据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进行详细说明。自查报告要重点反映城市自获奖后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自查结果于2010年9月17日前,报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2.复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建城[2010]120号)组织对本地区获奖城市开展复查,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复查情况报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3.抽查。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三)复查结果
我部将公布复查结果。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城市将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已获得的奖项。
三、有关要求
(一)今年是执行新标准的第一年,也是开展复查工作的第一年,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申报和复查的组织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廉洁自律,严格项目审查,确保推荐项目的质量,确保复查结果的真实可靠,切实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
(二)除复查城市外,江苏、陕西、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分别组织南京、宝鸡、安吉填写基本指标体系表,并对数据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进行详细说明,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预备名单制度。从2011年开始,所有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和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项目,原则上要从各省级预备名单中产生,且应列入预备名单一年以上。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即建立预备名单制度,并加强对列入预备名单的城市和项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