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南极科考采集的土壤原产地确定问题的通知
(2010年4月15日 署税发[2010]18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期,部分海关反映,对在南极地区采集的天然土壤,其原产地认定存在困难。为正确确定在
南极条约地区采集的天然土壤的原产地,经商外交部、国家海洋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961年正式生效的《
南极条约》(我国于1983年加入)实质上冻结了
南极条约地区(即南纬60度以南地区,包括一切冰架)的领土归属问题,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对
南极条约地区的领土主权要求。为了规范、统一申报,今后从
南极条约地区采集进口的天然生成的物品,其原产国暂定为“原产地不明”。有关货物申报进口时原产地申报为“国别不详”(代码701),并需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南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