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919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航运保险事业总部专属机构的请示》(太保产〔2010〕4号)及其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上海市试点设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该营运中心根据你总公司授权经营航运保险业务。
二、该营运中心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筹建期间不得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的名义经营保险业务。
三、该营运中心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上海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由上海保监局比照同级分支机构开业条件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