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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8日)废止

水利部关于印发《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保[199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流域机构:
  现将《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保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条 《资格证书》设甲、乙、丙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小型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第四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其承担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和分析技术手段,熟悉和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水土保持法规和技术规范,并能提供已编制或正在编制的一至两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或类似成果。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限于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以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单位,并具有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工作的两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和五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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