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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三、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八条 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当年的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 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一年一月一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
  第十条 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除外),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不包括转口部分),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
  第十一条 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并删除原许可证,重新签发许可证。
  第十二条 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在当年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最迟不得超过二月底。跨年度的出口许可证不得再延期。
  第十三条 当发证机关在年度交替之间调整时,原发证机关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不再向调整后的发证机关换领,其许可证有效期最迟不能超过次年二月底。临时调整发证机关按当时规定办理。

四、签发出口许可证应审核的一般内容

  第十四条 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各类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出口商品批准文件和出口合同(均为正本复印件),并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份。发证机关应严格审核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出口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一致,并据此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审核出口企业有无该项商品经营权。发证机关应按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761号)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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