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2号)
现发布《戒毒药品管理办法》,请遵照施行。
部长 陈敏章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八日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戒毒药品的管理,保证戒毒药品质量,对滥用毒品者实施有效的治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戒毒药品系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药品。
含有麻醉药品的戒毒药品简称麻醉性戒毒药品;不含有麻醉药品的戒毒药品简称非麻醉性戒毒药品。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理戒毒药品的研究、生产、供应和使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传统医药,发挥其在戒毒与康复治疗中的作用。
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戒毒药品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六条 戒毒药品研制计划应当报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戒毒药品的分类及审批规定,按《
新药审批办法》中的中、西药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戒毒药品在进行临床实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按《
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