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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一)审理本级税务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并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
  (二)审理下级税务监察机构报请本级监察机构审批的违纪案件;
  (三)审理下级税务监察机构查办的有重大影响的违纪案件;
  (四)监察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内容:
  (一)案件审理,必须将违纪事实审议清楚,包括违纪的人员、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后果等,如发现事实不清,经批准后,由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由审理人员直接进行补充调查,直至事实查清,责任分明。
  (二)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人员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要进行分析、鉴别、去伪存真。必须要有足以证明违纪事实的直接证据或充分的间接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的,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担,也要认定。
  (三)审理调查人员所提出的定性意见,要以法律、法规、税务政策、规定等为依据。
  (四)审理调查人员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与违纪程度是否相适应,引用法规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既不能处理过重,又不能姑息迁就。对于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应当更正。
  (五)对每个违纪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办。
  第十条 送审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及立案的原始依据;
  (二)调查报告;
  (三)主要证据材料;
  (四)本人检查材料;
  (五)本人对见面材料的意见及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六)送审报告。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案件审理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实行分级审理,各负其责。审理人员在接到需要审理的案件时,首先要填写《案件审理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然后审理送审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待补办后再受理。
  (二)指定承办人。送审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须由两人共同组成,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须由两个以上进行审理。
  (三)审理。承办人对送审材料首先按照“二十字方针”的要求,认真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采取书面审理与当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找有关人员核实情况,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或有漏查的重要违纪事实等,经监察机构领导同意,退回送审人员或送审单位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提纲由承办人拟定),或由承办人直接进行调查,送审人员或者单位不同意补充调查时,可以提交监察机构负责人裁定。
  (四)集体审议。承办人员经过认真审理后,由监察机构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进行讨论,然后由承办人员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违纪者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本人态度,调查组成呈报单位的定性处理意见,以及审理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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