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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了使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根据《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监察机构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和处理工作,是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审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 审理案件按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 有关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按照《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 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监察机构内部配备专、兼职审理人员,负责审理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监察工作的局长(纪检组长)、监察机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是所在局党组领导下的内部审理案件的组织,负责对行政违纪案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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