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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应纳税款核定书。
  4.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或定税清册。
  5.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6.“双定”户停歇业申请表。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加收滞纳金通知书。
  9.复议决定书。
  10.法院判决书。
  11.预缴税款通知单。
  12.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13.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4.审计决定书。
  15.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违章行为的当时,就立即确定其应纳(应补)税额或应纳滞纳金和罚款,并直接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它包括缴纳滞纳金和补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票款结报单等)。为便于会计记账,对此类凭证可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填制一份“无申报临时征收税款汇总单”,或将临时征收的税款单独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附上述原始凭证一起报送会计,会计以“无申报临时征收税款汇总单”或“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
  (二)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种类如下: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凡是某个税种全部免征的纳税人,都应按期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同一税种部分项目免征,部分项目应纳税款的,可以分别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合填一份纳税申报表,全额申报应纳税款,应当减免的税款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属于减征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全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减征税款部分填列在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所有减免税款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减免性质。
  2.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的备注栏注明减免性质。
  (三)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征解凭证种类如下:
  1.各种缴款书报查联(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及汇总缴款书收据联。
  2.税收完税证存根联和报查联。
  3.罚款收据存根联和报查联。
  4.票款结报单。
  5.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6.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上述六种征解凭证中,票款结报单和用于征收临时税款的完税证及罚款收据同时也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四)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有三种:
  1.缴款书回执联(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五)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三种。
  1.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款通知联。
  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和报查联。
  3.提退清单。入库单位办理退库后,应及时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填发“提退清单”,通知提退情况。
  上述提退凭证中,如果所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则该凭证同时也是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六)其他凭证。是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票款损失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抵缴税款确认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上述的各种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或自制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为满足入库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将原始凭证归类整理、按期(最长不超过10天)编制以下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其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入库单位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1.应征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本期所有应征凭证汇总编制的,专门向入库单位上报应征税金发生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2.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征前减免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征前减免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3.上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自收现金税款的征收人员自行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的所有缴款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税款上解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在途税金的原始凭证。
  4.待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反映待解税金变化情况的所有原始凭证汇总填制的,用以向入库单位上报待解税款变化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待解税金的原始凭证。
  5.入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乡(镇)金库直接办理税款入库的各种缴款书回执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入库税款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
  6.退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从乡(镇)金库办理税款退库的收入退还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税款退库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如有减免退税,它还是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其式样见附件)。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如下:
  1.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编制要及时,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贷多借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连续编号。
  6.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一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运用会计账户形式,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税收会计设置以下几种账簿:
  1.总分类账。又称总账,它是按总账科目设置,考核税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明细账的簿籍。
  2.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它是按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有关明细项目的簿籍。
  3.日记账。它是按照税收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4.辅助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的事项或记载不够详细的税收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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