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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收入种类设。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减免性质设。
  按税种设。
  不设。
  不设。
  不设。
  不设。
  入库单位按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分别设置;其他核算单位不设。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及其他收入等大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及其他收入等大类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收入种类,级次设。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提退性质设。
  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
  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
  不设。

  第十四条 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1.“应征工商税收”、“应征企业所得税”、“应征能交基金”、“应征调节基金”、“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它包括: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②不需缴纳,但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税金;③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④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⑤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性经营税金等。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余额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的多缴税金。包括: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②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③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④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⑤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其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税金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抵税发票押金、拍卖款和征收人员结报税款时的长出款。其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借方”记保证金(押金)和拍卖款抵顶应缴税款数和退还数,以及已处理的长款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工商税收”、“待征企业所得税”、“待征能交基金”、“待征调节基金”、“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即欠缴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贷方”记已征收和征前已减免的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税法规定经济特区统一减征1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不核算;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收不回来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其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和其他收入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工商税收”、“上解企业所得税”、“上解能交基金”、“上解调节基金”、“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直接缴入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上解税金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的自收税款现金。其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其科目“借方”记所有上解税款数,“贷方”记所有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工商税收”、“入库企业所得税”、“入库能交基金”、“入库调节基金”、“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国库已收纳入库的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国库已经收纳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冲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④减免退税;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⑥提退检举揭发案件奖金。其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和手续费、奖金提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其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款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有关责任人赔偿的税款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款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2.“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其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3.“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其“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账凭证,然后才能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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