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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3日 国税发〔199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待遇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三、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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