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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附件第十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 国税函发〔1995〕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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