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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打捞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
 打捞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4]674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申请免征海上救助非商业性打捞业务营业税的函》(交函财[1994]5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打捞业务,在制定新的营业税政策时,就考虑到打捞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故将其比照水路运输,适用3%的低档税率,这已经体现了在营业税上对其给予的支持和照顾。新税制实施后,为了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严肃税收法纪,针对一些部门提出的由于多种原因,按规定纳税有困难,要求国家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情况,国务院再三强调除了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不得开减免税口子。对纳税人存在的困难,采取“桥归桥、路归路”的办法,即对纳税人应缴的税款依法计征,对纳税人存在的困难由财政帮助解决。因此,我局意见,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打捞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议通过财政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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