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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九)多层次传销企业对参加传销人员必须有严格的培训制度,对培训费用必须有不高于成本的规定,不得规定收取入会费、保证金或者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十)传销企业在审查前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中,不得有偷税,走私贩私、欺骗等违法行为。
  四、重新审查核准的程序:
  原登记注册机关在接到多层次传销企业申请书和有关文件后,应当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补齐,对不能补齐或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责令企业改变经营方式,拒不改变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逐步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之后批准的多层次传销企业,需重新审查批准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写出专题说明。
  多层次传销企业在异地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实行双重审查,即:多层次传销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该企业的同时,对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并进行审查。对分支机构的审查的重点是基本条件和制度。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重点是已经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的情况。
  属独立核算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审查范围、时间、条件与多层次传销企业相同。
  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审查,审查条件可适当放宽,可以不是生产型,实有资产数额也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其他条件与多层次传销企业相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后,签署《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由传销企业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
  五、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不得从事传销活动,已经吊销营业执照和没有营业执照仍开展传销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和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没收传销商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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