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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生产状况,包括投资规模、生产场地、技术条件等。
  (四)传销经营活动的运作计划或者方案,包括:
  1、开展传销的时间;
  2、参加传销人员的条件和手续;
  3、传销网络及层次的构成;
  4、传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办法;
  5、退出传销的办法。
  (五)传销的产品品种、牌号或者商标。
  (六)传销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和索赔办法以及退货制度。
  (七)传销产品的价格和构成方法及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与传销人员签订的合同样本及签约条件。
  (九)对传销人员进行培训的方式。
  (十)传销企业的营业规则和传销员行为规则及处理办法。
  (十一)已经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情况汇总表。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多层次传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传销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有资产必须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是生产型企业,必须传销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二)传销产品不得是国家专卖专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者限制销售的商品;不得传销金银珠宝、钻石饰品、药品、鲜活食品、家用电器,价格高昂且难以判定价格是否合理的商品,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不适宜传销的其他产品。
  (三)传销产品的价格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定。
  (四)传销企业必须明确规定不许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的在校学生,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参加传销,且有有效的保证措施。
  (五)在重新审查前开展多层次传销过程中,没有外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操纵、参与。
  (六)传销的产品,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必须具备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七)必须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和退赔制度。制度中规定的无因退货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八)经营的运作计划或者方案中,对传销人员的酬金和奖金的规定,不得根据介绍他人参加传销人数的多少计付,不得规定强制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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