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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查
 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5]第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对现有多层次传销企业进行审查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审查清理的时间和范围:
  凡在《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以多层次传销方式从事经营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1995年11月10日之前,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超过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拒绝接受审查,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以多层次传销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处理。
  1995年12月3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辖区内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审查清理工作。
  二、多层次传销企业在申请重新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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