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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二、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的年检问题
  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一律到其登记主管机关参加年检。
  1、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等。
  2、分支机构参加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分支机构参加年检的时间和程序同《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九条
  4、分支机构年检,不影响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三、关于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续: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期限报送年检材料的;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4、企业印章与核准的企业名称不符的;
  依简易程序对企业进行罚款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制处罚决定书,由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对企业作罚款处理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四、关于对有违法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不信任措施问题
  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核实,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对其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三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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